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急逐级发文通知:呼市范围内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工商所对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管控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印有“天豆更名豆皇帝”字样的豆腐制品;同时,各商场、超市包装上印有“天豆更名豆皇帝”字样的豆腐制品一律下架。
“天豆事件”闹得沸沸扬扬,笔者在商标代理机构从业多年,对被在全市下架的包装上印有“天豆更名豆皇帝”广告的豆腐制品,以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: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违反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二条,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;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,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;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四条,属于虚假广告行为;“天豆”已是他人的注册商标,天豆食品公司不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,也不能将他人的商标更名“豆皇帝”。
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苦心经营16年,由于债务纠纷失去了“天豆”商标,让人遗憾,但在更换包装时,应该请商标方面的专家对包装上的广告内容给出建议,进行合法的换标。这样,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就不会陷入另一场纠纷,导致产品下架,甚至可能会涉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的严重后果。
夏禾知识产权商标专家给出的合法建议是:在豆腐产品包装上印有”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升级为’豆皇帝’”的广告,就不会涉及违法侵权,既可以令广大消费者知晓,同时保持良好形象进行商标更名的过渡。
经验总结
从天豆事件来看,换标广告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时,企业应该咨询专家,进行专业地指导,合法换标。
作者:胡 燕
审校:王桂桃
来源:夏禾知识产权